一、出臺背景依據
2015年烏海市出臺了《烏海市中小學生臨時就餐及托管機構管理意見(試行)》的文件,該意見實施以來,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,但是在內容上存在部門職責不明晰、開辦條件不夠具體等問題,且文件已過有效期,我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。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》《中小學、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》《內蒙古自治區消防安全條例》等相關規定,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起草了《烏達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實施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方案》),主要目的在于規范管理學生校外托管機構,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。
二、適用范圍
《實施方案》所稱托管機構,是指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,利用非國有資產在學校以外的合法安全的場所舉辦的,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,在非教學時間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午餐、午休、晚餐等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。
三、特色亮點
(一)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管理責任
落實監管責任,由區人民政府成立烏達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領導小組,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,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、協調各成員單位互相配合、信息匯總報送等工作。申請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時程序簡單、審核條件及審核單位明確,便于監管。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監管責任,引導校外托管機構依法設置、規范管理,確保托管服務質量和學生安全。
(二)明確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置要求和服務要求
《實施方案》要求對申請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實施申請、審核、公示管理,明確設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要提交的材料、符合的條件。同時,明確校外托管機構經營者是托管服務的第一責任人,全面負責托管機構的安全防范、食品安全、疾病預防控制、消防安全等責任,促進校外托管機構不斷提升服務質量,自覺接受監督,努力提升托管學生的滿意度。
(三)建立白黑名單公示制度
鼓勵各部門建立白名單制度,可根據管理需要建立黑名單,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校外托管機構的白黑名單及主要信息,并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及時更新,指導學生和家長選擇合法合規的校外托管機構。